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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四)图书与出版方面
  第九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发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在儿童图书出版领域的合作。双方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新闻方面

  (一)广播电视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方面进行广播电视合作:
  1.签署双边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协议;
  2.互换反映两国成就的电视节目、文献资料以及阿拉伯语、法语、英语、西班牙语的译制节目;
  3.双方通信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互访;
  4.双方交流电视新闻节目,完成合作生产项目;
  5.双方为对方国的新闻代表提供方便和帮助。
  (二)通讯社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讯社之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通过卫星互换新闻节目,在新闻、技术领域进行互访和交流经验,以此加强摩洛哥阿拉伯通讯社和中国新闻通讯社之间的业务关系。
  (三)电影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电影合作:
  1.摩洛哥电影中心与中国相应的电影机构之间签订合拍影片和电影交流的协议;
  2.互相发行对方国影片;
  3.组织电影培训班;
  4.摩洛哥电影资料馆与中国相应的电影机构之间互换以社会、文化为题材的影片。
  (四)宣传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宣传方面进行技术培训合作,技术人员和专家之间交流经验和互访。

四、青年与体育方面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以下途径在青年与体育方面加强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加强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在派遣教练员、互换国家体育团队及交流体育经验方面。具体事项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2.两国青年机构领导人互访,交流经验,探讨在青年领域加强合作的途径;
  3.为考察两国的建设成就,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摩洛哥青年体育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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