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2000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关系,确信这种合作有助于提高人口的健康水平,经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发展和扩大两国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长期稳定和平等互利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卫生、医学、科研和教育机构之间,在互利的基础上和在各自权限范畴内开展直接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优先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卫生政策和研究;
(二)医学教育和科研;
(三)卫生监督;
(四)疾病防治;
(五)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妇幼卫生;
(七)传统医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双方的合作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互派专家和考察组;
(二)互相通报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性专业和学术会议和展览;
(三)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
(四)交换对双方有利的信息和资料;
(五)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活动中开展双边卫生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相互向对方人员的入境、逗留和出境提供各项方便条件;并对根据本协定而确定的交流规划的实施所需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各项合理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成立一个工作组,讨论和制订合作的执行计划和财务规定。
第八条
根据本协定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二○○○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多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