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或代表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向缔约对方领土运入纯供该指定空运企业飞机自用的航空燃料、油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时,该缔约对方应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豁免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税收及费用,但须遵守该缔约对方的规章,此项物品并可由海关监督。
第十二条
甲、缔约任何一方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在缔约对方境内进行技术维护检修时,缔约对方应予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和便利。
乙、缔约每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应安排并应在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有所要求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保证在其境内妥善供应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为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所需要的航空燃料、油料、润滑油。如缔约一方为经营规定航线自行向缔约对方境内运入航空燃料、油料、润滑油时,缔约对方应准许其运入并予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和便利。
丙、缔约双方应各在其航空港内对缔约对方的飞机、油料、器材采取警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对方空运企业为了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的需要,分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空运企业在仰光和曼德勒,缅甸联邦指定的空运企业在广州和昆明设立自己的办事处的权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除当地雇佣者外,应分别为各该方的公民。缔约每一方对缔约对方空运企业所设的办事处应予以一切协助和便利。
第十四条
缔约每一方同意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必要的结汇上的便利,以结汇因经营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航线所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使各该方民航当局进行正常和经常的磋商,并在保证对本协定原则的遵守和条款的履行方面保持密切合作。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民航当局应自行或使各该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尽速交换关于进行运往和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业务的现行资料。此项资料包括指定空运企业的运输规则、时刻表、运价表和用以向该缔约对方民航当局证明它能正确履行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资料。缔约每一方并应使各自指定的空运企业向缔约对方民航当局提供每月运往和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业务统计,并列明业务的起讫点。
第十七条
如缔约任何一方意欲修改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时,得要求缔约对方进行磋商。此项磋商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经此项磋商而达成协议的新条款或修改后的条款应即生效。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