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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重点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将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装配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政府部门将为企业界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 农业合作
  中方同意向缅方派出农业专家,帮助缅甸培训农产品种植和加工技术人员,向缅甸提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设备。缅方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向中国企业出租土地,并提供优惠政策和其它便利措施,以便双方合作在缅进行农业成片开发。
  第三条 资源开发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石油、天然气和铜、镍、铁等金属资源的开发合作。
  (一)中方鼓励中国公司参与缅甸陆地和近海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
  (二)双方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两国有关企业在孟育瓦铜矿和达贡山镍矿及其它矿产资源项目上开展合作,合作方式由双方企业具体商谈。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双方将在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合作。目前,双方将集中精力实施好电力领域内的邦朗水电站、耶涯水电站和能源领域内的达基尿素化肥厂等重点项目。
  第五条 相互投资
  一、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到对方国家投资,充分交换投资信息,商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
  二、缅方同意尽最大努力为中国企业在缅投资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进出口许可等方面的帮助。
  第六条 进出口贸易
  一、双方将采取措施扩大两国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在2005年使中缅贸易额达到15亿美元。
  二、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洽谈会,寻求更多的贸易机会。
  三、在巩固和扩大一般贸易的同时,双方将积极利用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过境贸易等多种方式,发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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