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保护和收复文化财产协定
(2000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意识到双方文化财产受到盗窃和非法出口造成的严重损害,它既造成了文化财产的流失,也使考古遗址和其它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受到破坏;
双方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七○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七二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一九九五年《关于盗窃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原则和精神;
确信双方在收复被盗、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方面的合作是保护和承认双方各自文化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措施;
出于建立共同准则使文化财产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
双方认识到各国的文化遗产应为各国独有,而不应被视为商品;
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双方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第二条
本协定中提及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包括:
(一)双方不同历史时期的艺术品及工艺品,包括建筑构件、雕塑、陶瓷、金属制品、纺织品或人类活动的其它遗迹或遗物及其碎片;
(二)稀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及古生物学等分类或未分类的收藏品及标本;
(三)宗教艺术品、手工艺品及其碎片;
(四)与历史(包括科技史、军事史、社会史在内)相关的,或与领导人、思想家、学者、艺术家或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相关的实物;
(五)发掘出土(经批准或未被批准的)或考古发现的物品;
(六)艺术、历史纪念物或考古遗址的肢解物;
(七)按照各方的法律,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且归各自中央或地方政府及相应机构所有,并由各自政府授权使用的官方档案中的文件,或属于宗教机构所拥有的文件;
(八)具有一百年以上历史的古物,如硬币、刻痕、图章;
(九)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如全部由手工制作于任何框架或材料上的图画、绘画、雕刻、印花、平板画的原件,任何材料制作的艺术装置原件等艺术品;
(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美学价值的稀有和佚名的手迹、书籍、文件或古版书,无论是成套或散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