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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执行计划
(1999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九年至二○○二年间两国文化交流的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双方鼓励互派高水平的、代表各自国家各种文化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二、双方鼓励互派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四、双方对两国有关机构之间开展的文化交流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这种协助的性质和范围由上述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第二条 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影、电视、广播和电子媒介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二、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培训班和研讨会。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第三条 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促进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鼓励开展出版及版权许可方面的合作。双方鼓励在出版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报刊杂志方面的合作。各方鼓励本国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报纸和其它出版物的国际博览会。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
  双方促进保护艺术家、作家、音乐家及其他版权和相关权益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双方鼓励版权和出版界人员的业务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签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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