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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

  双方同意鼓励和资助本国高等院校的教师、讲师、教授及其他合格人员到对方国家任教或讲学。教学和讲学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四)校际交流
  双方同意鼓励和资助本国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到对方国家开展短期和长期的交流项目。

第三条 代表团和考察组


  双方同意在教育的各个领域中互换代表团和考察组,可以包括参加双方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商定联合举办的会议,如大会和专题讨论会等。

第四条 资料交换


  双方同意鼓励两国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学术资料和其它教育资料的交换,并为之提供方便。资料可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声像资料。

第五条 直接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继续鼓励和促进各自国家的教育组织、大学、学院、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个人之间进行直接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这种交流提供方便。

第六条 经费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二、三、四条进行的活动的必要费用,除以下第二、三款所述情况之外,将根据派出方负担己方参加人员费用的原则执行。
  二、由美国国务院管理的富布莱特项目将依照双方和参与院校的商定分担费用。鉴于互惠精神是富布莱特项目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双方原则同意,富布莱特中国项目将朝同等支持和对等管理的方向努力。
  三、就短期研讨会而言,由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富布莱特项目将依照双方和参与院校的商定分担费用。对此类交流,实施如下安排:
  (一)派出方将负担各个团组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将负担团组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四、由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其它富布莱特项目适用于本条第一款。
  五、双方认识到,由于两国的公立和私立院校对教育交流活动的经费支持能力有限,本协定第五条所述的直接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费用将由参与院校决定。
  六、上述规定的任何例外办法将由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确定。

第七条 为到对方国家自费学习提供方便


  一、双方同意,鼓励在对方国家介绍有关本国的中学和中学以上院校学习的准确信息。此外,还将鼓励在本国介绍对方国家中学和中学以上院校学习的准确信息。
  二、双方同意,鼓励承认对方已获资格认证院校的文凭和学分,并推动对学位对等问题的研究。

第八条 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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