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
(2000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对于促进两国的进步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所起的重要作用,基于以往的合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教育领域提供在平等、互惠和互利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机会。鉴于两国的社会和制度不同,双方将根据本国利益以及双方的共同利益倡议开展教育交流活动。接待方将尽一切可能为这些教育交流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和支持,以保证派出方在学习和研究方面的要求每次都能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按照需要予以满足。
二、双方将采取措施加强教育交流活动。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交流活动所获得的学术资料和信息,可以由参与机构和个人按照在本国需遵循的正常手续,通过例行途径,向全世界学术界开放。
三、每一方的接待机构对派出国家学生和学者的申请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协定的各项原则得到实施。
四、双方还同意,本协定的各项原则将是双方所有官方教育交流以及教育事务合作的基础。双方在承认本协定第五条所述非官方交流具有独立性的同时,同意本协定的原则还应在可行情况下扩大到两国间的全部教育交流活动。
五、双方将通过至少每年一次的定期换函或其它正式文件,就具体计划达成详尽协议,其中包括富布莱特项目和针对美国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鉴于富布莱特项目的基本原则之一自创设以来就是公开的、以业绩为基础的竞争,双方同意将探讨使富布莱特中国项目能更加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的办法。
第二条 人员交流
双方同意,人员的交流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一)研究学者
各方可以选派和资助本国的学者去对方国家从事研究。也可以挑选和资助对方国家的学者来本国从事研究。学者将被安排到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其它与完成其研究目标有关的机构;或者经接受国政府的批准,也可从事独立研究。研究范围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二)研究生
各方可以选派和资助本国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毕业生到对方国家攻读学位或非学位的研究生课程和从事研究。也可以挑选和资助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毕业生到本国攻读学位或非学位研究生课程和从事研究。学习的科目将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教育、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三)教师和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