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机软件
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为确保有效打击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盗版和侵权行为,应采取以下行动:
1)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组织和协调工商、公安、著作权行政管理、电子工业、其他有关部门和执法小组(如果有)全面检查本辖区内进行商业复制、批发、零售或出租计算机软件的单位。这项工作将持续进行。
2)各地方计算机软件管理部门同执法小组(如果有)一起,将要求每个零售商保留一份详细的计算机软件存货清单,包括进行商业复制、发行或出租的任何软件的种类、来源、数量和产品所在地的信息,并定期更新。各部门加强对这些商业单位的例行检查,核查其库存清单的准确性,并核查有关清单内容的准确性。
--除持有经营执照的单位发行或经批准复制、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外,其他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均将被视为非法出版物,并予以收缴和销毁。计算机软件的零售单位必须持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的计算机软件零售摊贩。如果一零售单位不能证明其计算机软件购自持有适当执照的个人或单位,应对产品来源进行调查。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销售其软件的个人或单位,将视情节给予严厉的行政和司法处罚。对惩处重大侵权行为的案件将予以广泛宣传。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侵权人,工商管理局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再发给同一经营活动范围的营业执照。同时,还要视情节给予全面的行政和司法处罚。
3)任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公共、私人、非营利机构应提供充足的资源购买合法的软件。
4)截至1995年10月1日以前,应向负责的部门提交一份关于调查和处罚情况的报告,并上报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3.书籍、期刊和其他印刷作品
(1)鉴于盗版出版物是绝对被禁止的,在书刊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各地应采取行动整顿本辖区内的所有印刷企业;对非法接受订单印刷盗版出版物的企业采取严厉行动,对从事印刷盗版出版物的,不留情地吊销营业执照。
(2)书刊付印前,出版社和印刷企业必须向颁发准印证的机关进行核实,证实其印刷许可。没有严格履行手续印刷盗版书籍或期刊者将受到行政和司法处罚。出版许可的授予将以申请人是否取得权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授权或许可出版有关材料为基础。无照经营的印刷单位将予关闭。
4.商标
(1)鉴于假冒与侵权商标是非法的,办公会议和执法队伍将迅速严格地调查和处罚商标侵权。涉嫌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必须移交检察机关。有关主管当局将处以与侵权行为相适应的严厉处罚。
(2)任何被允许代表中国个人和组织的商标代理组织现在也将被允许代表外国个人和实体。为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中国的外国公司的独资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人的合资企业和在中国的被许可人将被允许代表外国商标权利所有人。
(五)直接通过行政机构和部门实施
1.下列管理机关与部门应拥有所规定的相应权力,并将行使这些权力来消除对知识产权的侵权:
(1)国家版权局(NCA)以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书籍、其他出版物以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并主管作为执法小组的一部分的执法活动,每个执法小组将调查并处罚对著作权的侵权活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如果有理由相信一个商标合同与法律不一致,商标局将审查该合同,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处罚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申诉以及识别和认定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查处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3)中国专利局是中国专利法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主管专利法实施的职能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方、部门的专利工作,在管辖区内调处专利纠纷,并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2.省、地区及地方一级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指示直接向他们报告。所有这些主管部门应投入时间和资源以保证它们跨地区以及与中央之间的有效联系,并确保这种运作的有效性和协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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