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下述情况下,一方船舶:
1.承运量明显少于双方之间双边海运贸易货物的可观份额,或
2.承运量明显大于另一方船舶的承运量,
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未达到可观份额和/或平等目标的原因,并就相应改正措施达成协议。
除上述关于班轮运输的办法外,双方同意在美--中海运协定有效期间进行协商,以寻求便于美国旗散货船能在可观程度上参加美中双边散装贸易货物运输的办法。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钱永昌
(签字)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钱永昌部长阁下
亲爱的钱部长:
我谨提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缔结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我还提及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在北京举行的谈判。我荣幸地建议,下述条件适用于一方船舶进入另一方的港口:
一、悬挂美利坚合众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一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商业航运开放的所有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
二、进入中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中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三、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可以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以外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但需提前二十四小时将有关进港事宜通知美利坚合众国有关部门。进入本函附件二所列港口,需提前四天通知进港事宜,同时应理解,在一般情况下,是准许进入这些港口的,但美国有关部门因其国家安全原因,也可能拒绝船舶进入这些港口。
四、进入美国任何港口的船舶均应遵守美国关于外国船舶进港的规定。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接受这些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与海运协定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