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1996年1月9日)
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照会,内容如下:
“美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美国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允许美国承运人的独资子公司在华为其自有船舶和货物并为第三方从事货代、集运和仓储服务的书面建议。
国务院认为此建议是将我们长时间以来对此的关注向前推进了一步,并借此机会确认,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分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在美国从事远洋货代活动。根据一九八四年航运法,希望从事远洋货代的人必须取得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书并提供承担财务责任的保证书。但不论航运法和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定都没有对货代的国籍做出任何限制。事实上,一家名为华运公司的中国公司目前已取得了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书。
国务院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半年,但在目前,美国政府只有延长三个月的权利。美国政府建议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到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在此期间举行会谈,检查贵国政府十二月十四日承诺允许美国承运人在华的独资子公司从事货代、集运和仓储的执行情况,中国船舶自由进入美国港口的执行情况以及研究其他关心的海运问题。此会谈还将谈判签订一个新的或经修订的海运协定。
国务院进一步建议本照会和中国政府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于阁下照会之日起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美方照会中提出的建议,将一九八八年的海运协定延长到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并同意在此期间中美双方就美国承运人所属集运公司在华设立集运子公司并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以及就海运协定事举行会谈。如美方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建议本复照与使馆的来照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延长中美海运协定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于北京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