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在水利领域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利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为促进中越两国在水利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就今后双方在水利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水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为原则,以不违反本国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为基础。
第二条
今后双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双方的水利院校和研究院所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推动双方有关规划、设计和施工部门在水利工程方面的合作;
三、推动干部培训;
四、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课题进行短期参观或技术交流;
五、介绍各自的水利政策和管理经验;
六、开展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的合作。
第三条
在合作范围内,双方将在对等的基础上派专家互访,交流经验:
一、互访以人、日数对等的原则进行;
二、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责在其境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三、凡在本国内实施的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费由各国自己负担;
四、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如要增加开支,需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四条
通过合作取得的成果由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许可,一方不得公布或向第三国提供这一成果。
第五条
双方同意以各自水利部的国际合作司为联络机构,直接组织协调各项活动及有关事项。如有必要,可通过协商,进行部长级会晤。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延长。如有一方欲在期满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在河内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水利部
代 表 代 表
钮茂生 阮景银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