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
鉴于中欧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考虑到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良好态势,
旨在为中欧纺织业提供稳定和可预期的贸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鼓励成员方通过磋商解决分歧的原则,就2008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于2005年6月10日,在中国上海进行了坦诚友好的磋商,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如下谅解:
一、欧委会承诺,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2类、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39类及115类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办理,并终止所有正在进行的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调查。
二、双方同意,在2005年6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就本条所述下列类别,按以下方法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
(一)基数:4类和115类为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欧方从中国实际进口量;2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和39类为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欧方从中国实际进口量。
(二)增长率:2类、20类、39类为12.5%;4类、26类、31类、115类为10%;5类、6类、7类为8%。
(三)计算公式:某类别可用量=基数×(1+增长率)×204/365
三、双方同意,在2006年期间内,就本条所述下列类别,按以下方法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
(一)基数: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10日欧方实际进口量+中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二条获得的2005年6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欧出口数量。
(二)增长率:2类、20类、39类为12.5%;4类、5类、6类、7类、26类、31类和115类为10%。
(三)计算公式:某类别可用量=基数×(1+增长率)。
四、双方同意,在2007年期间内,就本条所述下列类别,按以下方法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
(一)基数:中方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获得的2006年全年对欧出口数量。
(二)增长率:2类、20类、39类为12.5%;4类、5类、6类、7类、26类、31类和115类为10%。
(三)计算公式:某类别可用量=基数×(1+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