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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希腊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执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考虑到发展和加强两国的互利合作和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农业领域的经济与科技合作,以及希腊共和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应当遵守并执行欧盟的法律,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应在农业领域开展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种植业,包含水果和蔬菜生产;
  (二)畜牧生产;
  (三)饲料生产;
  (四)收后处理和食品加工业;
  (五)销售;
  (六)农业研究;
  (七)推广和培训服务;
  (八)农产品储藏;
  (九)生物技术;
  (十)植物卫生检疫;
  (十一)动物卫生与检疫;
  (十二)农业机械化;
  (十三)农垦;
  (十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
  (十五)渔业和水产养殖。

第二条


  双方通过如下途径开展农业领域内的合作:
  (一)科技信息和文件交流;
  (二)遗传和生物资料交换;
  (三)科研开发信息交流;
  (四)专家和顾问互访;
  (五)在任一方的国家组织培训项目、研讨会及各种会议;
  (六)开展三方合作(即与其他国家、欧盟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从而促进经济改革,开发并执行区域项目以提高产量并完善市场体制;
  (七)鼓励两国的合作部门和私人企业建立合资企业,包括生产资料和销售领域的合资企业。

第三条


  本谅解备忘录第一条中提及的合作内容也将包括如下具体领域:
  (一)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交流,以及有关橄榄种植和橄榄油生产的联合研究项目;
  (二)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科学信息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中希(腊)农业合作联合委员会。该联委会由两国农业部派出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
  联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推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
  (二)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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