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通过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来加强双方经济合作,
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确认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将有效激励符合缔约双方经济发展利益的资本流动和技术转让;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各种财产,如任何形式的实物、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使用权、保证及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其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如著作权、专利、商标、工业模型、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号和商誉,以及其他类似权利;
(五)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种植、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的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的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任何缔约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法规设立或组建且总部在缔约方境内的公司、社团、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协议中“领土”一词分别指: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和其上的空间区域,以及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中国可以行使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和毗邻水域自然资源主权权利的任何在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对于乌干达,指乌干达共和国。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和促进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完全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歧视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