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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


  根据2002年3月18日中法教育合作行政协议;
  经法国大学校长委员会2003年6月19日审议和法国工程师学校校长委员会2003年5月23日审议;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6月12日审议;
  为推动和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方便学生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并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到对方国家学校继续学业,中国教育部与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以下简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高等教育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的方式,以便于学生在下列情况到对方国家的学校继续学业:
  -学生在本国已经获得文凭;
  -学生在本国未完成大学某一阶段的全部课程,没有获得文凭,但已通过了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证明该学习阶段成绩合格,可得到对方接收学校的承认并予以免修相同性质和期限的课程。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由教育职能部门确定学生可注册的专业。下列关于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条款适应于相同学科或相同职业教育领域。
  本协议不涉及学生接收国文凭颁发事宜,也不涉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效力;本协议应尊重接收学校的某些附加条件,如学校的接待能力或学生的语言水平。
  学位、文凭结构和学业组织

第二条 法国方面


  2.1:学位、文凭结构
  大学学位(les grades)和学衔(les titres)是对高等教育各领域不同层次文凭的认定。学位(高中会考证书、学士、硕士、博士)认定的是欧盟范围内高等教育的主要参考层次;学衔确定的是各学位之间的层次(参照2002年4月8日第2002-481号政令)。
  欧盟高等教育学制建设在法国高等教育体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参照2002年4月8日第2002-482号政令):受教育者接受各类特定阶段高等教育后取得相应的国家文凭。这些特定阶段是各个教学单位组成的严密整体。各类文凭的价值以欧洲学分的方式确定:学士(licence)需取得180个学分;硕士(master)需取得300个学分,即在获得学士后再取得120个欧洲学分。
  大学学位和学衔授给国家高等教育文凭的持有者,国家高等教育文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
  大学学位授给以下几种国家文凭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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