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关于瓦努阿图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向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第003/DFA/99号照会,内容如下:
“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确认,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瓦努阿图共和国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在北京设立名誉领事馆,领区为北京市。
二、瓦努阿图共和国驻北京名誉领事官员应为派遣国公民。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瓦努阿图共和国驻北京名誉领事馆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四、中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瓦方设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