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旅游领域的双边联系对扩大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有着重要意义,愿意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完善中土旅游交往的法律基础,为促进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两国的法律、本协定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加强和鼓励两国间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本国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旅游企业之间建立和加强联系,以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
双方将努力促使到本国的外国旅游者将他们的旅游线路延伸到对方国家。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专业人员的互访,以及出席在对方国家举行的旅游展览会、讨论旅游问题的研讨会和其他国际性旅游会议。
第五条
双方将在世界旅游组织和其他国际旅游组织的范围内加强合作。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流旅游方面的信息,具体如下:
--旅游领域的法律和法规;
--发展旅游业的经验和成就;
--管理饭店及其他旅游设施的经验;
--统计资料、旅游指南和旅游广告材料;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培训和研究机构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可在对方国家开设非营利性的旅游官方代表机构。开设代表机构的手续及代表机构的活动范围将由双方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代表机构将遵守驻在国的法律。
第九条
本协定由双方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如果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表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字同等作准。如双方对文本内容产生歧义,以俄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