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的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或分别称“中方”和“土方”)
基于两国传统的友谊和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双方在贸易、经济、社会和其它领域的合作,
认为油气领域合作作为优先合作方向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双方实现向中国输送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和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共同愿望,
认为铺设中土天然气管道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助于发展两国经济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愿进一步发展先前签订的关于中土国际天然气管道项目的行业间协议及其它共识,
认为有必要为天然气管道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以及土天然气的出售和过境运输创造法律和实际条件,并愿加快上述问题的落实,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协调并采取必要的单独和共同行动,根据管道建设和市场的需要,尽快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向中国输送土库曼斯坦生产的天然气。
第二条
自2009年中土管道开始运营的30年内,中方将每年从土库曼斯坦边境购买300亿立方米天然气。
土方将按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数量经中土天然气管道向中方供气。
中方将确定从土库曼斯坦购买天然气的办法。
为保障中土天然气管道的气源,双方同意以产品分成方式共同勘探开发阿姆河右岸全部区块。
根据建设中土天然气管线补充供气的需要,土方可保证从其它气田供气。
第三条
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使双方授权单位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签署以下协议:
关于共同勘探开发天然气田的协议,该协议为确保中土天然气管道的资源供应,确定中方企业参与合作的基本框架。
关于建设中土天然气管线的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为确保中土天然气管线的可行性研究,确定实施建设中土天然气管线项目的基本原则。
关于天然气购销协议,该协议确定按年度的具体购气量以及所有组织、法律和其它影响土库曼斯坦天然气向中国销售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将根据可比的国际市场气价,合理公正地确定,并完全用美元支付。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