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并接待由一至三人组成的代表团。
第十三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并接待电影代表团。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交响乐独奏演员和交响乐指挥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名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艺术展。一九九九年,中方在土耳其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一九九九年,土耳其在华举办“土耳其工艺美术展”。展览期间,双方互派一名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流信息。双方交流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协定、实行知识产权体制时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及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方面的资料、文献和出版物,并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互通消息。
第十八条
中方在一九九九年派四人版权代表团访土,土方在一九九九年派四人版权代表团访华,各为期一周。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公共图书馆现行规定、人员、读者服务、图书馆分布和资料挑选方面的信息,并为具体实施互邀有关人士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在一九九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一九九八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和一九九九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奥斯曼文化和科学遗产起源七百周年纪念活动方面进行合作。中、土有关单位和组织(大学、学术机构和博物馆)在此范围内参与两国在科学和文化领域举办的活动,并为此提供方便。
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及签署交流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高校学者互访。访问目的、时间及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历史学家,特别是从事汉学和土耳其学学者之间的交流,并互换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