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高等教育、科研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有关院校就教学体制、学习、培训、教学大纲及毕业证书等方面交换信息。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相通报高等院校有关文学、科技的教学科目及入学条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大学机构直接建立联系,相互进行交流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教育和大学负责人组成的信息联系考察团。有关代表团互访的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和发展两国教师和研究学者之间的接触和交流,互换出版物和交流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双方促进和发展布尔吉巴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业已建立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研究在中国专家帮助下,在突尼斯医学院开设一个针灸学专修班,具体事宜另商。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邀到对方大学任教。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派研究员和大学教师进行短期访问。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有关部门之间交换科技情况资料,经由对方允许,可予以散发或出版。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联系并开展共同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具体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一名教育家研究对方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并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计划,特别是历史、地理教材。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发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三、体育、青年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谈一九八九至一九九○年度体育交流与合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在青年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双方支持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