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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四、新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努力落实1993年10月1日由突尼斯广播电视机构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条款。

第三十条


  双方保留突尼斯-非洲新闻社(TAP)总社长和新华通讯社社长进行互访的方针,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派5人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7天。

  五、手工艺

第三十二条


  突方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前往中国工艺美术院校学习工艺品的设计与制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突国家手工艺局聘请3名中国高级技术专家,教授以下专业的技术:陶瓷绘画和装饰、木雕、石雕。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宗教

第三十四条


  双方交换宗教学方面的出版物(图书、论著、研究成果)。双方支持这类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

第三十五条


  突方将为中国的穆斯林大学生在其大学和其它教育机构学习伊斯兰教提供帮助。

七、总则

第三十六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国家医院急诊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理解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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