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与文化科学合作,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决定签署一九九九年、二○○○年、二○○一年执行计划。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为对方在本国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互派文化领域负责人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三条
双方互派2~3名文物和博物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研究。
第四条
双方互换考古、历史和人类学出版物。
第五条
根据两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双方在双边和多边领域与非法走私文化资产和文物进行斗争。
第六条
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七条
双方互换文学和艺术出版物。
第八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或进行访演。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阿拉伯地中海扎赫拉《明星》音乐中心通过下列活动与中国音乐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1.向中心音乐图书馆赠送音乐专业书籍和资料;
2.互派乐器演奏家和音乐工作者举办音乐会和讲座,时间不超过一周。
第十条
双方互换信息,以便两国电影机构和协会建立联系;双方互换电影方面的图书、期刊、杂志等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和电影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戏剧工作者的交流及在传统或现代戏剧领域的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1999年迦太基戏剧节。
第十四条
双方互办艺术展。中方于1999年在突举办《中国绘画展》,展览的规模、日期和随展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