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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注意到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汽车客货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根据本协定,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含游客)运输、货物运输通过两国间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临时贸易通道和公路进行,由在中国或在塔吉克斯坦登记注册的车辆承担。
  二、汽车客货运输通过的边境口岸、临时贸易通道、运输路线和程序等事宜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商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提到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运输车辆”在货物运输中指载货汽车、汽车列车(牵引汽车和挂车或半挂车);在旅客运输中指公路客车,即规定用来运送旅客并配备不少于8个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的客车,以及运送行李的车辆。
  “定期运输”指缔约双方的运输车辆按事先商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行车时刻表进行的运输。
  “不定期运输”指定期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
  “卫生检疫”指对人、动物及植物的防疫检查。
  “主管机关”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塔方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运输和公路事务部。

第三条


  定期和不定期汽车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组织。

第四条


  一、除本协定第五条规定外,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对行车路线中经过本国领土路段上的缔约另一方的车辆均需发放行车许可证。
  二、行车许可证的种类、内容、式样、使用和交换程序等由本协定的实施细则确定。

第五条


  一、下列运输项目无需办理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行车许可证:
  (一)为举办交易会和展览会而用的展品、设备和材料;
  (二)为举办体育活动而用的交通工具、动物以及其他各种器材和物品;
  (三)舞台布景和道具、乐器、设备以及拍摄电影、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用品;
  (四)人的尸体和骨灰;
  (五)邮件;
  (六)损坏的汽车运输工具;
  (七)搬迁时的动产;
  (八)按照本协定第六条的规定获得特别许可的运输。
  二、从事技术急救的工程车辆和用来更换发生故障的客车的车辆,无需办理本协定第四条规定的行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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