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旅游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为了加强中、塔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互相了解的进程,发展旅游合作,同意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并鼓励两国的旅行社和从事旅游活动的机构建立和发展直接业务联系。
第二条
双方将积极支持两国旅游公司组织本国旅游者和第三国旅游者赴对方旅游。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机构在建设和改造旅游设施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两国旅游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旅游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游企业在出版旅游宣传品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本协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青年、体育和旅游事务委员会代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实施本协定。
第七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需经双方同意后用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