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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

  双方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情报信息,都均应视为机密,并仅允许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
  每一方要对另一方转交的信息保密,如果转交方不希望其扩散。信息的保密程度由转交方确定。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双方不能将本协议规定的信息提供给大众新闻媒介,如果其扩散可能使另一方的利益或双方联合行动的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条


  双方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和行动堵塞非法转移麻醉品的渠道,包括使用控制下交付。
  以个案解决的办法使用控制下交付,必要时可考虑双方的财政协议。

第五条


  双方可转交在本国领土没收的麻醉品样品,并提交按照国际标准成立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研究,以确定其发源地、化学和物理特性。双方相互提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六条


  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双方职能部门根据对方请求采取调查措施。

第七条


  双方按照经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规定,在发现、监督和铲除用于生产麻醉品的原植物及种植园方面进行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确定职能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渠道,以保障为实施本协议所进行的有成效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职能部门在吸毒预防、脱瘾治疗和康复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协助并鼓励在此领域交换情报信息,以及交换专家代表团。

第十条


  双方通过各自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方面进行合作,交换麻醉品监督领域的专家和技术顾问。

第十一条


  双方交换处于监督下的麻醉品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清单,并相互通知其中的变化。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通用的麻醉品监督领域的国际公约,按照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施用于合法目的的麻醉品进出口贸易。

第十三条


  双方交换各自国家在麻醉品监督领域的法律和实践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两国外交部将根据预先的协议举行协商,以协调和提高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双方的职能部门可以成立工作组,举行专家会晤,签署相互间的协议。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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