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情报信息,都均应视为机密,并仅允许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
每一方要对另一方转交的信息保密,如果转交方不希望其扩散。信息的保密程度由转交方确定。
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双方不能将本协议规定的信息提供给大众新闻媒介,如果其扩散可能使另一方的利益或双方联合行动的利益遭受损失。
第四条
双方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和行动堵塞非法转移麻醉品的渠道,包括使用控制下交付。
以个案解决的办法使用控制下交付,必要时可考虑双方的财政协议。
第五条
双方可转交在本国领土没收的麻醉品样品,并提交按照国际标准成立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研究,以确定其发源地、化学和物理特性。双方相互提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六条
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双方职能部门根据对方请求采取调查措施。
第七条
双方按照经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规定,在发现、监督和铲除用于生产麻醉品的原植物及种植园方面进行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确定职能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渠道,以保障为实施本协议所进行的有成效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职能部门在吸毒预防、脱瘾治疗和康复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协助并鼓励在此领域交换情报信息,以及交换专家代表团。
第十条
双方通过各自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方面进行合作,交换麻醉品监督领域的专家和技术顾问。
第十一条
双方交换处于监督下的麻醉品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清单,并相互通知其中的变化。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通用的麻醉品监督领域的国际公约,按照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施用于合法目的的麻醉品进出口贸易。
第十三条
双方交换各自国家在麻醉品监督领域的法律和实践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两国外交部将根据预先的协议举行协商,以协调和提高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效率。
第十五条
为了执行本协议,双方的职能部门可以成立工作组,举行专家会晤,签署相互间的协议。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