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管制化学品前体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下简称“麻醉品”)的非法贩运及滥用不仅对两国人民生命、健康和幸福构成严重威胁,并且也是影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一大问题,
认为在打击麻醉品的非法贩运及滥用领域加强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按照联合国制订的经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和《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的宗旨,
考虑到全球行动纲领所倡导的关于一九九○年就打击非法生产、供应、需求和贩运麻醉品进行国际合作的目的和任务,
按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和准则,
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在制订协调一致的战略和采取联合措施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完善执法机关在预防、调查和制止非法贩运麻醉品方面的活动,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进行合作,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规定的合作通过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和协商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方的职能部门是国家麻醉品监督委员会、外交部、内务部、安全部、卫生部、海关委员会、国家边境保护委员会。
第二条
双方将协调各自国家的政策以防止滥用麻醉品和非法转用化学品前体。
按照各自国家法律,每一方的职能部门将根据对方的建议或请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如下情报信息:
1.关于发现流入非法贩运的麻醉品来源的形式和方法及为制止其扩散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组织调查麻醉品销售者的情况;
2.关于发现在双方领土上或从双方领土非法转移麻醉品的事实或企图;
3.在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藏匿麻醉品的手段和发现麻醉品的方法;
4.被查明的麻醉品非法贩运人和已发现的麻醉品转移路线;
5.关于违反禁止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品法律的人或团伙的情况;
6.使麻醉品非法交易的所得合法化的活动和方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