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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中蒙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预防、扑灭和相互通报两国边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并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协调有关相互通报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和在扑灭边界两侧各二十五公里的地带(以下简称“边界地带”)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方面进行合作的关系。
  边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系指两国边界接壤县、旗境内发生的火灾。

第二条


  一、双方指定各自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部门为国家林业局,蒙古国的主管部门为蒙古国民防局。
  如双方主管部门改组,应立即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二、双方主管部门预防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联络,相互通报火情,共同扑救,交流经验等问题另行商定。
  三、双方主管部门可就培训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及扑救专业队、保障设备和就其他必要的问题交流经验,举行会晤。

第三条


  一、双方在火灾危险期三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内,各自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二、双方在各自境内的地方群众中进行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并进行灭火培训。
  三、双方在边界地带成立扑救专业队,并适当配备必要的装备。
  四、双方采取措施,预防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
  五、双方交换森林、草原火灾的卫星图像。

第四条


  一、如边境地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并有蔓延到另一国边界的危险,火灾发生方应根据规定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扑救措施。
  二、如一方边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烧入另一国境内,被烧入方应采取措施扑救。

第五条


  一、如任何一方的边界地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向另一方提出救援请求,另一方应组织必要的救援工作队和物资,并赶到请求方指定的地点。
  二、为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救援队通过国境时,双方有义务最大程度地简化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救援队通过有关协定指定的边界口岸和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临时通道过境。
  救援队参加者凭护照或边境地区通行证过境。救援队队长应持有证明接受救援任务并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该队统一证件。特别紧急情况下,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救援队队员可凭名单过境,然后再提供统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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