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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2010年教育合作协议

  接受方免收奖学金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教材使用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医疗保险由奖学金留学人员自行负担。
  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留学人员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自本国首都至学习、进修地点及留学结束后自学习、进修地点至本国首都的旅费。
  双方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名额将优先用于哈尔滨理工大学和白俄罗斯国立大学等已建立直接校际合作关系的两国高等院校开展人员交流。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的高等院校任教。教师的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中方将根据白方的请求,派遣汉语教师到白俄罗斯高校任教;白方将根据中方的请求,派遣白俄罗斯语或俄语教师到中国高校任教。
  接受方应事先提出聘请对方国家语言教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派遣方应至迟于4月1日以前提交教师候选人的简历、学历证明和健康证书;接受方应至迟于当年6月1日以前发出书面邀请,派遣方所派遣的教师应至迟于当年9月5日以前到任,以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
  派遣方负担本国教师及其家属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他们自本国首都至工作地点以及工作结束以后自工作地点至本国首都的旅费。
  接受方为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及其家属免费提供在本国境内的交通、住宿、图书馆使用以及医疗服务,并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向教师支付月工资。

第五条


  为促进本协议内容的实施,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换不超过15人/周的代表团,用于两国教育部领导和工作人员、高校教师和学者、以及教育机构的领导对对方国家的教育政策、学校管理以及教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考察。
  派遣方负担代表团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代表团访问期间在本国境内的交通、食宿以及紧急医疗等费用。

第六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本协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外联局负责实施。上述部门将保持定期联系。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本协议于二○○五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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