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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2010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2010年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在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一)交换教育改革的信息、教学资料,以提高教育质量;
  (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开展直接校际合作并提高其效益;
  (三)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并为其学习和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互派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任教,以促进汉语、白俄罗斯语和俄语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哈尔滨理工大学和白俄罗斯国立大学等已建立直接校际合作关系的两国高等院校继续开展交流与合作,并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哈尔滨理工大学和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合作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协助两国其他高校在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直接校际合作关系。
  建立直接校际合作关系的两国高等院校将开展以下形式的合作:
  (一)交流教学与教育工作改革方面的经验;
  (二)交换教科书、教学资料、教学大纲、教学参考书等;
  (三)进行各方面的科研合作,包括数学、物理、生物技术、医疗卫生、激光、自动化、电子技术、航空、化工、能源、机械制造、冶金、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农业等;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换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学者及工作人员,互换人员的类别、规模、期限及财务规定等具体事宜由合作院校自行商定;
  (五)列入校际合作协议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将每年互换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在内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每年各方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0人/年。
  白方在中国的奖学金留学人员应掌握汉语,中方在白俄罗斯的奖学金留学人员应掌握白俄罗斯语或俄语。高级进修生及部分普通进修生,经接受方同意,也可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双方每年至迟在4月15日以前相互提供奖学金留学人员候选人的一切必要材料,至迟在当年7月15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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