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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罗马尼亚运输建设旅游部道路、海洋和内河运输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相互提供有关本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信息;
  (六)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为对方企业独立参与或两国企业共同参与本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便利;
  (七)为两国有关科研院所开展包括合作研究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合作提供便利;及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主管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与罗马尼亚运输建设旅游部负责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协调两国有关单位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具体合作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和罗马尼亚运输建设旅游部欧盟与国际协调司为双方的联络单位。

第五条 具体项目的实施


  一、两国有关单位在本谅解备忘录第二条所述领域内开展的具体合作项目应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实施。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开展的具体合作项目的合作内容、合作条件、费用安排等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商定。
  三、双方在各自法律、法规和管理框架允许范围内,在组织、技术和财政上尽最大努力对本谅解备忘录下的项目给予支持。
  四、双方可对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如无另行约定,双方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共同取得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应依据双边知识产权协议或双方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保护。
  二、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散发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由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文件和数据。

第七条 修正


  一、本谅解备忘录可经双方同意修改。
  二、任何修改应在完成本谅解备忘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后生效。

第八条 中止


  一、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安全原因、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等),双方可保留中止执行全部或部分本谅解备忘录的权利。中止应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三十天后生效。
  二、中止不得影响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正在进行的项目或实施的活动。
  三、中止应视不可抗力的情况而结束。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或适用可能产生的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应自最后一方收到另一方完成使该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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