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加拿大国库委员会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加拿大国库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和加强在公务员监督、廉政建设方面的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问题研究;
(二)公务员培训和进修深造;
(三)公务员廉政准则和职业规范;
(四)公务员业务考评与惩戒。
第三条
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双方可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代表团,就具体问题进行考察学习;
(二)主办双边专题研讨会;
(三)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研究;
(四)在加拿大为中国监察人员举办短期培训班(以10-12人小组为宜);
(五)交换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双方认为适当可行的其他合作活动。
第四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本合作备忘录,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协调员。根据需要,协调员可在中国或加拿大举行会谈,协商确定进行合作的具体项目、义务、条件和落实方案,包括费用和其他有关事宜。协调员还将对合作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以改进工作。
协调员每年制定一份年度工作计划,对双方根据本合作备忘录进行的各项活动加以具体说明。争取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前制定第一年的工作计划,此后每年的工作计划将在上一年的十二月一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除非双方另行安排,凡是与本合作备忘录有关的往返于两国首都之间的国际旅费均由派出一方负担,国内费用则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六条
本合作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或补充。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终止通知发出六个月后失效。终止不影响双方根据本备忘录已经实施、但尚未完成的具体项目。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渥太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