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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边界线沿山脊向西南行至与一沟交接处,然后沿沟向南偏东南行至一无名河(才万河)中,再顺该河及其下游那沙河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那沙河与东面一支流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320米高程点以西约2.45公里,越南境内423米高程点以东约0.95公里,越南境内447米高程点以南约0.75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边界线溯上述东面支流行至该支流与一河(同谟河)汇合处,然后溯该河(同谟河、比劳河、高烂河)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两无名河(高烂河、派娄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602米高程点以西约1.00公里,越南境内1052米高程点以北约2.10公里,越南境内600米高程点以东约0.57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边界线溯一无名河(高烂河)向东南行,然后离河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至越南境内960米高程点以北一无名高地,再沿条约附图上的红线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1100米高程点上,位于中国境内109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0.95公里,中国境内683米高程点西南约2.65公里,越南境内1156米高程点北偏西北约2.10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边界线沿山梁向东北行至一沟,然后沿沟大体向东北转东偏东南行至加隆河上游一支流处,再顺该河向东偏东北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加隆河与北仑河汇合处,位于中国境内224米高程点南偏西南约1.60公里,越南境内117米高程点西北约0.95公里,越南境内561米高程点东北约2.20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边界线顺北仑河(嘎隆河、北伦河)主航道中心线行至其终点,接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海基线的衔接点。
 条约附图上以河为界地段的红线两侧的岛屿、沙洲已按红线确定归属。
  本条所述两国陆地边界用红线标绘在经双方共同确定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在边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和面积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上述地图附在本条约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准确位置由三国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条约第二条所述的中越边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间的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除非本条约已作明确规定,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以河流为界地段,非通航河流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水流或主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的准确位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待缔约双方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依据是中水位时的水流流量。确定主航道的主要依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改变边界线走向,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越边界线位置和岛屿、沙洲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界线勘定以后,在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沙洲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决定成立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地确定本条约第二条所述中越边界线,实施勘界工作--确定山脊线、分水岭、水流或主流中心线和主航道中心线以及其他边界线的准确位置,明确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共同树立界桩,起草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包括界桩位置登记表,绘制体现全部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的议定书详细附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一经生效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议定书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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