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2008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押权及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和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依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其实际拥有或控制的缔约一方的公司所作的投资应同样视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投资。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依照缔约一方法律拥有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按照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设立和组成,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具有住所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社团、合伙和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及其领空,以及缔约一方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其领海以外行使主权和/或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在其境内投资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