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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旅游组织旅游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旅游组织旅游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旅游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在尼科西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双方代表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举行了会晤,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充分交流了各自国家在过去几年里旅游业的发展并展望了未来的前景。
  双方强调,目前两国在各方面都有着密切友好的关系和充分的了解,两国代表在国际旅游组织中有着和谐一致的精神。

第二条


  双方分析了两国旅游往来的进展情况。认为两国现有关系为继续发展旅游往来保证了必要的条件,两国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和合作正在不断发展并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
  在印刷品的交换方面,双方进一步确认,应由各主管部门相互提供小册子、单页和参考资料。

第三条


  经过会谈,双方同意有必要进一步鼓励发展旅游领域里的合作。
  一、鼓励两国旅行社通过安排有组织的旅游和安排国际科学、文化活动来促进两国的旅游交往;双方国家的旅行社也应研究签署长期协议的可能性,以确保中、塞旅游交往的更好合作和进一步发展;
  二、双方促进两国旅游组织的旅游统计和年度报告的交换;
  三、双方将探讨简化两国旅行手续的可能性;
  四、双方将相互提供旅游参考资料。每方将向对方提供500份通过各旅行社的网络分发的旅游信息和资料的小册子;
  五、双方互换旅游宣传影片,向两国公众播放、宣传各自的旅游景点。同时,双方将继续交换旅游信息资料;
  六、双方互相通告在两国举办的展览、交易会或其他特别活动,研究参加这些活动的可能性;
  七、双方为在旅游其他有关领域中的培训,如旅馆管理、旅行社等,考虑提供奖学金。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下次会晤将于一九九六年在尼科西亚举行,具体日期双方将以通信方式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以中文、希腊文和英文签订,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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