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合作:
1.共同研究;
2.代表团、培训人员、专家和科学家的交流;
3.交换非专利性的科技信息、文献和研究成果;
4.交流和提供标本、材料及数据;
5.共同举办专题讨论会、会议、研讨会、讨论会、培训和讲座;
6.出版报告、文章和专题著作;
7.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感兴趣的部门、机构、组织、私人企业和个人根据各自法律和政策在林业领域建立、继续和发展直接的联系和合作。
第五条
1.双方将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和美国农业部林务局(国际项目处)为本备忘录的执行机构,并建立中美林业工作组(以下简称“林业工作组”),以指导和协调本备忘录下工作和活动的计划和实施。
2.林业工作组将确定具体的合作计划。
3.在适当的情况下,林业工作组可吸收政府部门、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单位参与,可以协助科学家、其他专业人员、机构和组织之间的接触,以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林业工作组将致力于加强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
4.必要时,林业工作组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美国举行一次会议,回顾合作进展情况并起草建议的合作计划,林业工作组可通过信函修改计划,以便就新出现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新领域进行合作。
5.在适当的时候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其中包括计划、项目和活动。
6.本备忘录下的所有活动应遵守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活动的开展取决于人员、资源和资金的有无。
第六条
1.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将个案协商合作费用如何支付。
2.本备忘录合作活动中产生的专利、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处置应遵循1979年1月31日签署的、并已修改和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合作协定》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3.两国机构、组织和私人企业之间在本备忘录之外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受本备忘录签署或终止的影响。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或同已经修改和延长的1979年的科学技术协定一致,以有效期短者为准。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备忘录可顺延5年,可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6个月后予以终止。除非双方另有安排外,本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此之前在本备忘录下开展的活动的有效性或期限。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