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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核设施安全局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法兰西共和国核设施安全局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法国核设施安全局(以下称“双方”),
  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考虑到双方在核安全方面继续合作的愿望,包括交换核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或推荐的法规及交流管理信息,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与核工业部科技核电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工贸部中央核设施安全局与原子能委员会核安全辐射防护研究所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签署的,并于一九八九年续签的核安全合作议定书范围内已经开展的交流与合作,
  根据国家核安全局和法国核设施安全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会谈纪要,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本国法律、规章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双方同意指定的核设施的安全和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将在以下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役动力反应堆的经验反馈、概率安全分析研究、严重事故政策;
  --未来的反应堆;
  --实验反应堆;
  --核燃料循环;
  --核废物的暂存和永久处置;
  --核设施建造、运行和停运检修期间的监督;
  --核设施退役。
  1.2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双方或双方的合作单位(见第一条第3款)可签署专门协议,以扩大合作范围。
  1.3 合作单位
  双方可邀请与本议定书活动有关的单位参加议定书范围内的活动。这些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应了解并遵守本议定书的条款和规定。国家科委核安全中心是中方合作单位之一,核安全辐射防护研究所是法方的合作单位之一。

第二条 交流内容和性质


  核安全合作方式为信息交流和人员交往。
  2.1 信息交流
  本议定书中的信息交流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以下类型的资料:
  2.1.1 为核安全管理决策和制订政策所需的基础资料或支持资料的专门技术报告。此类报告可以是一方为自己使用编写的,也可以是一方为另一方使用而编写的。
  2.1.2 涉及所指定核设施的重要程序和安全相关决定的资料。
  2.1.3 描述某些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程序和管理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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