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应尽快交换必要的信息,以推进“项目”的进行。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漏对方认为秘密的资料。
九、经费
除其它已商定的情况外,双方将按以下原则分别负担费用。
1.按“项目”计划实施的各项活动,由实施方负担其费用。
2.人员交流及参加联合工作组会议人员所需国际旅费及当地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十、项目的成果
本“项目”的成果,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共享。有关的个别事项将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一、适用的法令
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活动,将遵循习惯国际法、中日双方为当事国的条约、各自国家的有关法令及“协定”。
十二、疑义与变更
1.有关对本协议的解释所引起的疑义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同意。
十三、生效
1.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限内有效。
2.本“项目”在“协定”终止时,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实施。
十四、其它
1.双方根据本协议和与其不可分的附件实施本“项目”。
2.未包括在本协议内的其它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
3.本协议用中、日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 日本国科学技术厅
代 表 代 表
许玉昆 冲村宪树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
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附件
一、调查海域
合作调查海域为西北太平洋海域(见附图),但不在两国及第三国领海内进行调查。合作调查海域是根据科学的需要而划定的,无其它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