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关于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实施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日本国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1980年5月28日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根据1992年6月举行的第六次中日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商结果,就“副热带环流合作调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达成如下协议:
一、实施单位
本“项目”的实施单位由双方各自决定。
二、双方在本“项目”中的职能
双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合作。
三、“项目”的目的
在双方实施单位的合作下,进行调查研究,阐明厄尔尼诺等赤道副热带海域海洋、大气变化对中国、日本和东南亚各国海洋环境、气候等造成的影响。
四、项目的实施
1.双方派遣调查船,并互派科学家上对方船只及在对方实施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2.在双方的海洋调查船和研究室中共同分析和研究合作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样品。
3.上述1和2项所说的合作调查、分析和研究,仅限于纯科学的范围。
五、实施期限
1.本“项目”的实施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1998年底。本项目的实施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而延长。
2.本“项目”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时,可由任何一方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终止。
六、联系与协调
1.本“项目”中方联络单位为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日方联络单位为科学技术厅研究开发局。双方各自确定联系人负责联络工作。
2.双方各自成立工作组并组成联合工作组,双方的工作组组长为联合工作组联席组长。联合工作组负责协调和制定“项目”的计划(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审查研究报告和总结本“项目”的成果。
七、人员交流
为实施本“项目”,双方将进行科研人员交流。交流的条件包括手续和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资料的交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