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加蓬共和国林业、水利、渔业、环境和自然保护部林业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加蓬共和国林业、水利、渔业、环境和自然保护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认为双方开展林业互利合作有助于增进这一关系,
希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之间的林业合作,
决心为中加企业长期密切合作提供机会和便利条件,促进两国经济关系长期发展,
并为实现森林资源合理、有效和可持续利用,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中加林业企业建立互信关系,探讨合作途径。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企业与加方就建立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合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加蓬境内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管理。
加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国企业在加境内合法获得林地和森林采伐权、木材加工经营权以及所得木材、木材加工产品出口等予以推动。
第四条
加方将为在其境内建立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合资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开展技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重点是森林资源开发、加工、利用、保护和更新等专业人员的培训。
中国企业承诺依据现行法律规章,促进林业采伐区周边地区的社会发展。
第六条
双方将通过建立对口磋商机制等途径加强本议定书所指合作范围内的信息交流与磋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其国外资金利用司作为中方对口磋商机制的执行单位。
加蓬共和国林业、水利、渔业、环境和自然保护部指定其水利和森林总司作为加方对口磋商机制的执行单位。
第八条
双方经一致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或为执行本议定书随时签订补充性文件。
第九条
双方将通过谈判解决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或解释时出现的一切争端。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可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随时终止本议定书,议定书将于期满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