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业与畜牧业部关于农产品加工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业与畜牧业部(以下称“双方”)愿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农产品加工领域的投资合作。
鉴于双方都认识到在农业和相关领域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鉴于双方都希望在生产、加工和销售方面把合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鉴于双方同意就农产品、食品水果加工领域在巴设立企业并带动相关出口扩大相互协作。
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备忘录:
一
双方将为中国投资者在巴基斯坦城市外部出口加工带、其他双方同意的地点和农村现有集结带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提供便利,并鼓励中国投资者在巴进行以下领域的投资:
(一)水果加工,包括果汁、果浆提取、鲜果包装和水果罐装,尤其是芒果、苹果、柑橘、番石榴、草莓、葡萄等
(二)食品加工,包括蔬菜水合设备和技术、蔬菜技术、蔬菜低温运输系统和加工工业,尤其是洋葱、马铃薯、西红柿等
(三)家禽加工设备和技术
(四)奶制品开发,包括牛奶提取与冷却、小范围牛奶巴斯德杀菌装置、奶油生产装置和牛奶高速搅拌器
(五)杀虫剂生产,重点是杀虫剂中活性物质的生产
(六)渔业发展
(七)在巴基斯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地区和产品线内发展水果、蔬菜和花卉产品加工
(八)冷藏设备
(九)食品分级和罐装
(十)水果、蔬菜和粮食作物种子开发和加工
(十一)面向出口市场的花卉切割生产
二
与上款目标相关的机器设备进口,巴基斯坦政府同意免除关税和一般销售税。
三
双方鼓励中国投资者100%持有在巴投资企业股权,或者拥有合资企业部分股份。中国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或处置其持有的在巴独资或合资企业股份。若中国投资者为合资企业更名,需将相关信息通知巴基斯坦政府投资委员会。
四
应任意一方书面提议,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可修改本章程条款。
本章程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章程到期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的通知,则本章程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在本章程终止的情况下,本章程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项目或活动继续有效。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北京由双方指定代表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