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向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致意,并谨收到外交与合作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199/GM/fha/99号照会,内容如下: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确认,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