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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c)总干事可指定中国接受的每名机构官员作为派往中国的视察员,并应将此类指派通知中国;
  (d)总干事在应中国的要求或主动撤回对任何官员作为派往中国的视察员的指派时,应立即通知中国。
  但是,关于进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以及依第六十九条(a)和(b)款进行的特别视察所需视察员的指派程序,如有可能应于本协定生效后三十天内完成。如果在此期限内看来不能完成此类指派,则应临时指定执行上述任务的视察员。

第八十四条


  需要时中国应尽快给每个指定派往中国的视察员签发适当签证或准予续期。

视察员的行为和视察

第八十五条


  视察员在履行其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至七十三条所规定的职责时,应以旨在避免妨碍或推迟设施的施工、调试或运行,或避免影响设施安全的方式进行其活动。尤其是视察员不得自行操作任何设施,或指挥设施的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操作。如果视察员认为,按照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应由操作人员在设施上进行特别操作,则应为此提出要求。

第八十六条


  当视察员要求中国提供与进行视察活动有关的服务包括使用设备时,中国应为视察员获得这类服务和使用这类设备提供方便。

第八十七条


  中国应有权在视察员视察期间派中方代表随行,但不得因此而拖延或以其他方式阻挠视察员行使其职责。

关于机构核查活动的报告书

第八十八条


  机构应通知中国:
  (a)视察结果,按辅助安排规定的间隔时间通知;
  (b)机构在中国进行的核查活动所得的结论,特别是根据关于各材料平衡区的报表所得的结论,这些报表应在机构进行实物盘存并经核实和结算出材料平衡后尽快作出。

国 际 转 让

第八十九条


  (a)中国应向机构提供关于转出或转入依第二条(b)款所选设施的核材料的下列国际转让资料:
  ①关于用于和平目的向任何无核武器国家预期出口总量超过一有效千克的核材料(不包括用于非核应用的原材料的出口):
  Ⅰ 准备出口该核材料的组织或公司;
  Ⅱ 关于预期出口的核材料的说明,如有可能,则说明其预计的组成和数量;
  Ⅲ 该核材料预定运往的国家和组织或公司,在可适用情况下(即核材料要在第二国进一步加工后再转让给第三国的情况下),则包括最终目的地的国家和组织或公司。
  在通常情况下,上述资料应于中国出口该材料前至少十天提供;中国在装运之后应立即提供每次出口的确认书,包括实际数量、组成和装运日期;
  ② 关于每次进口总量超过一有效千克的核材料,而该材料出口前在出口国是按该国与机构的协定受保障的:
  Ⅰ 装运该核材料的国家和组织或公司;
  Ⅱ 关于装运的核材料的说明、组成和数量。
  上述资料将在收到该材料后尽速提供。
  (b)在已按本条(a)款向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如果任何异常情况使中国认为,在转让过程中核材料有损失或可能有损失,或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延误,中国应提出第六十六条所设想的专门报告。

定  义

第九十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
  A.调整量系指衡算记录或报告中的一条目,用以说明发货方/收货方差额,或不明材料量。
  B.年通过量系指为第七十七条和七十八条之目的,从按额定容量运行的设施中每年转移出的核材料量。
  C.批系指在关键测量点进行衡算时作为一个单位处理的一部分核材料,其组成和数量用单独的一套技术规范或测量方法确定。核材料可以是散料状的,或包含在一些单独的物件中。
  D.批数据系指核材料中每种元素的总重量,如系钚和铀,则应包括其同位素组分。计算单位如下:
  (a)所含钚以克计;
  (b)总铀以克计,以及对于铀-235和铀-233同位素浓缩了的铀以所含这两种同位素之和的克数计。
  (c)所含钍、天然铀或贫化铀以千克计。
  为了起草报告的目的,对每批中各项材料的重量应相加后再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单位。
  E.帐面存量--一个材料平衡区的帐面存量,系指该材料平衡区最近一次实物存量与该次实物盘存后所有变化量的代数和。
  F.更正系指在衡算记录或报告中用于纠正业经核证的某一错误或反映对过去记录或报告中所列材料量的某一改进测量的一个条目。每项更正必须核证与其有关的条目。
  G.有效千克系指用于核材料保障的专用单位。有效千克量按以下方法计算:
  (a)对于钚,以千克计的其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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