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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双方将继续支持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波兰广播电台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波兰电视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商签的协议进行直接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将支持发展两国记者协会间的合作。

六、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七、通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计划范围内,派出方在抵达前两个月将个人材料、对日程安排的建议、外文条件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应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资料。
  第二十六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半月向接受方提供组织展览所必须的情况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八条互派人员和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人员交流: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接待方按己方的规定保证住宿(不低于三星级的旅馆),双方对此有专门协议者除外。接待方对短期停留(不超过三十天者)保证提供膳食、访问日程所需要的国内交通和紧急医疗及零用费。
  3.长期(三十天以上)访问人员的费用按接待方有关规定解决。
  (二)艺术团体的交流: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成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服装、道具、乐器等的往返运输费。
  2.接待方负担来访艺术人员的住宿(带淋浴及早餐)、膳食(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国内交通、零用费、急诊医疗、组织演出、翻译、导游以及其他一切根据接待方规定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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