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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双方将交换介绍本国教育情况的资料和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信息。
  第十四条 互换大学语言教师:
  1.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交换大学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2.双方将根据自己的可能,向教师提供资料和工具书,其中包括语言文化方面的教材。
  第十五条 互换代表团: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将互换十人局的代表团,相互了解对方在教育改革、高等教育及研究方面的经验。
  2.派出方至迟在代表团启程前三个月将代表团成员情况、访问要求等通知接待方。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答复。
  3.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提前一个月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离日期、出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三、科学与卫生

  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将继续与波兰科学院在已有的协议基础上进行合作,双方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波兰历史、文化和语言的研究及在波兰从事中国语言、文化和历史的研究给予必要的学术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所属的科研单位与波兰科学院将扩大直接的接触,以改善合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健部将根据已签署的协议继续进行合作。

四、档 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与波兰共和国国家档案总局将直接签署档案方面进行合作的协议,其中:
  1.双方每年接受一至三名档案专家进行十天的考察访问。
  2.双方交换在纸张、纸制和羊皮纸制文件及墨水和墨汁文件保护方面的经验。
  3.双方同意进行有关档案学术文献的交流和互通有关档案文献的信息。

五、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新华社和波兰通讯社根据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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