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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第八条 创作协会之间的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和其他创作协会之间根据其协议建立直接联系。
  第九条 电影事业方面的合作:
  1.双方将支持两国电影界为实现共同制作电影及相互提供服务进行直接合作。
  双方考虑就合拍和联合制作电影达成直接协议的可能性。
  2.双方将邀请对方参加本国组织的国际电影节。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或电影回顾展。
  4.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杂志社的直接合作并交换两国电影信息资料与广告。

二、高等教育和教育

  第十条
  双方将支持和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与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之间的合作。
  第十一条 互换奖学金生:
  1.双方将互换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三十五名(含接受语言培训及获准延长学习期限者)。
  2.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每学年可以利用三个以内的奖学金名额,派遣六名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学期的进修人员。
  3.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根据接受国学制规定确定,专业进修人员的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4.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不掌握接受国语言的,接受国为之组织所需要的语言培训。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后研修人员经商接受方同意后,亦可用英语或俄语为工作语言。
  5.任何一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在取得接受方同意后,可按对等原则扩大奖学金名额。
  6.派遣方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方;接受方至迟在每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7.留学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家时应随身携带有效的体检证书。
  第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有关高等院校根据已有的协议进行直接合作并鼓励其他高校建立这样的联系。
  进行合作的高等院校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将由这些高校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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