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执行计划
(1994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中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两国在文化和科学领域的交流,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决定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特别是文学、出版事业、戏剧、音乐、造型艺术、博物馆和文物保护领域以及各类文化团体、协会间的合作。
  第二条
  互换艺术团体:
  1.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十人以内的艺术团,为期十天。
  2.双方将支持两国演出公司根据其直接达成的原则和经费条件进行合作与交流。
  3.双方将支持业余文化团体按有关活动章程确定的条件参加两国组织的重要国际艺术活动。
  第三条 互换展览: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派出一个艺术展览,展览内容另行商定。随展二人,为期二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波方派出相应的展览。
  第四条 互换文化艺术领域的代表团和考察组: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可能的条件下,派出四位文化领域的各种专家,为期两周。
  第五条 博物馆和文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进行两国文物保护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和人员交流。
  第六条 艺术教育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致力于两国音乐、戏剧、美术高等学校间建立直接的合作。
  第七条 出版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出版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可推荐翻译出版的书籍和杂志,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对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的优秀著作。
  双方支持文学翻译家参加对方举办的专题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交换信息资料和学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