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一方有权将协定规定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撤出协定适用地理范围,以便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方式予以销毁或改装。
以此种方式裁减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应在撤出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本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一式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所有中文文本和俄文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的附件
关于交换资料议定书
双方根据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九条,特此商定有关交换资料的程序和规定。
第一条
一、双方根据协定第九条交换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协定规定裁减和限制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边防部队(边防军)的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边防部队(边防军)的团、独立营、航空大队及其同级单位以上部队建制单位的番号、登记号码和隶属关系;
(二)部队建制单位的驻地、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资料:
1.部队建制单位的驻地,并指出地理名称和精度达10秒的坐标;
2.部队建制单位的人员编制数量;
3.部队建制单位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各种类和型号的数量)的资料:
(1)作战坦克;
(2)装甲作战车;
(3)122毫米以上口径火炮;
(4)战术导弹发射架;
(5)作战飞机以及侦察和电子战飞机;
(6)战斗直升机。
二、本条规定的资料按本议定书所附表格一和表格二的格式提供。
第二条
一、双方交换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库存地点的资料。在这种资料中应指明:
(一)协定规定裁减和限制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库存地点的名称、登记号码、地理名称、坐标和隶属关系;
(二)库存的各种类和型号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数量。
二、本条规定的资料按本议定书所附表格三的格式提供。
第三条
一、双方交换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裁减地点的资料,资料包括:
(一)裁减地点的名称、地理名称和坐标;
(二)在每一裁减地点待裁减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并指出其各种类和型号的数量。
二、本条规定的资料按本议定书所附表格四的格式提供。
第四条
一、双方相互提供有关各自的监督对象及与每一监督对象相连的入出境点的资料。
二、本条规定的资料按本议定书所附表格五的格式提供。
第五条
双方按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提交资料:
一、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提交截止协定生效当日的资料。
二、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交截止到下年度一月一日的资料,协定生效当年除外。
第六条
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一方的人员临时超过协定规定的最高限额时,该方应及时通报另一方。这种通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临时超过最高限额的数量,以及临时超过的原因和预定停留的期限。
第七条
双方在联合监督小组会议上相互提交自上次会议以来已裁减的部队建制单位、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资料。
第八条
双方按照协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和本议定书所附的表格相互提供本议定书规定的资料。
第九条
本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一式五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所有中文文本和俄文文本同等作准。
表格一
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边防部队(边防军)团以上部队建制单位编制
(截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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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建制单位 建制单位 隶属关系 ┃
┃ ┃
┃ 登记号码 名称(番号) (上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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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二
关于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资料
(截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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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 ┃
┃建制单位登记号码 ┃
┃ ┃
┃部队名称(番号) ┃
┃ ┃
┃驻扎(部署)地点(地理名称和坐标)┃
┃ ┃
┃人员编制数量(人) ┃
┃ ┃
┃作战坦克(辆) ┃
┃ ┃
┃装甲作战车(辆) ┃
┃ ┃
┃122毫米以上口径火炮(门) ┃
┃ ┃
┃战术导弹发射架(部) ┃
┃ ┃
┃作战飞机(架) ┃
┃ ┃
┃侦察和电子战飞机(架) ┃
┃ ┃
┃战斗直升机(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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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三
关于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库存地点的资料
(截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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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 ┃
┃登记号码 ┃
┃ ┃
┃库存地点名称 ┃
┃ ┃
┃存放地点(地理名称、坐标) ┃
┃ ┃
┃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种类和型号 ┃
┃ ┃
┃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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