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互派艺术团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人员到达接受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以及服装、道具、乐器等的往返运输费。
2.接受方负担来访艺术人员的住宿(不低于三星级饭店标准)、膳食(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国内交通(城市内交通保证用汽车)、零用费、急诊医疗、组织演出、翻译以及其他一切根据接待方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至接受国首都和运回本国首都的费用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组织展出和宣传的费用及国内运输费。
3.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4.接受方对展品负责必要的安全和保护。
5.如展品受损时,接受方需向送展方提供有关展品破损的全部资料,以协助送展方索赔。筹措上述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6.未经送展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一条
互换教育团组、人员的费用规定如下:
1.互换奖学金生:
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入学及学成回国时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的标准和作法提供奖学金并安排在大学食堂用膳;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必要的医疗医药费。
2.互派大学语言教师:
派遣方负担教师本人及其配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其从首都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学位、学术和教学水平支付月工资;免费提供相应的住房,并负担暖气、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提供免费医疗。
3.互换代表团和短期访问人员(三十天内):
代表团和短期访问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科学大会、学术会议、艺术比赛以及其他活动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同时,双方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财务上的方便。
九、结 束 语
本计划(除教育条款外)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按照惯例,本计划教育条款的有效期为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