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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双方支持中、波两国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双方商签的协议进行合作。执行已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继续发展报刊、杂志编辑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六、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建筑学会和波兰建筑家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七、通 则

  第二十三条
  派出方应将本计划规定的派出人员的个人材料、对日程安排的建议及外文条件至迟在到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应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应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必需的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二十六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半月向接受方提供组织展览所必需的情况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若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一九九三年波方接受中方代表团,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商签新的计划。代表团自费。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的费用规定如下:
  (一)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方的规定保证住宿但最低不低于三星级饭店标准;双方对此有专门协议者除外。
  接待方对短期停留不超过三十天者保证提供膳食、根据访问日程所规定的国内交通(城市内交通用汽车或根据需要用出租车)和急诊医疗。发给零用费。
  3.关于长期(三十天以上)访问人员的费用,将通过接待方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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